卢兄:你好!

上封信我提到过有关一个日本留学生在夜间进入一个私人领地,发生误会被打死的事情,但是有关这个案子审判的情况我没有写下去,你来信表示关心,想知道后面的审判情况,我就先把它写下去。事情的发生本来是一个不幸,进一步的处理更凸现了日、美两国巨大的文化差异。

应该说,这两个国家都是私有制国家,但是,从这一事件两国的不同反应来看,他们的文化和对于“私人住所不受侵犯”的理解,距离是很大的。当这件事情发生之后,所有的美国人都感到非常遗憾,但是如果你问一下他们,你估计这个案子会判出什么样的结果,大概所有的人都会说,被告估计会判无罪。这种估计,并不是因为他们觉得死者是个外国人,陪审团会倾向于美国人的被告,而是所有的这些美国人,根据他们在这块土地上的生活经验,根据他们知道的曾经发生过的类似案件,他们很容易作出这样的估计。

美国是一个非常强调保护个人隐私、私人财产和私人领地的国家。《权利法案》的第三条,即宪法第三修正案规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战争时期,除非照法律规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以及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压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这两条,都是和上述的个人权利有关的。

问题是,美国人对于这样的宪法条文的执行,是着着实实“令行禁止”的,他们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绝对的。也许在同是私有制的日本,私有领地受到侵犯,你是可以去法院告的,但是在美国,私人领地受到侵犯,你是有权开枪的。

我们的朋友塞琳娜,她听到中国“文化大革命”有抄家的,她几乎不相信谁会有这么大的胆子。我们那时到美国时间还不长,我好奇地问她,你要是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她毫不犹豫地回答:“我开枪打死他们。”我们早已知道,私人财产不受侵犯,这是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所保护的自由。但是,当时听了塞琳娜的回答,我还是以为,这只是她一句夸张了的情绪化戏言。时间长了,我们才知道,在这里,短短的几条宪法修正案绝非一纸空文,它是由整个司法在保障,有无数判例在支撑的。简单地说,凡是发生这样的情况,法律根据宪法是支持开枪的一方的,但是为了避免误伤,必须事前发出警告,如果在受到警告之后继续侵犯,主人有权开枪,事后也不必承担后果。所以,美国很少有什么强闯强占的案件。这种权利所形成的概念已经成为美国人认为不言而喻的起码常识。

在我们居住的地方,只要离开市中心,就有大片大片私人拥有的土地,从几英亩到几千英亩的都有。你千万不要套用中国地主富农的概念,美国私人拥有房地产的已超过百分之六十,而且,不仅房子是私有的,土地也是绝对私有的。这种私有的概念也同样适用于房产和土地的出租,一旦签下租约,付了租金,在租约的有效期内,这块地方也就是承租者的私人领地了。房东如果事先没有通知,不得到承租者的许可,也是不许进入的。

美国的土地拥有者只是普通的平民。美国人一般没有造围墙的习惯,我们初来时一直纳闷,这么大的地,怎么看住,怎么保障安全呢?后来发现,有些森林隔一段距离,树上就有一张小纸片,写着:警告,这是私人财产,不要进入。大多数土地连这张小纸片都没有。美国人人都知道,除了公园,这里都是私人土地。除了故意的犯罪,谁也不会进去。罪犯要进去的话,他也必须顾忌说话算数的法律和土地主人手里的枪。

塞琳娜生日那天,我们就又长一见识。那天我们去参加生日晚会,她告诉我们,今天有两个形迹可疑的年轻人,在他们对面的一幢家里没人的房子周围转了好几圈,她丈夫打电话给警察,那两个人马上被逮捕了。我们奇怪地问:他们又没有破门而入,转两圈算什么,警察凭哪条抓人呢?她简单地回答:越界。因为尽管他们没有进入房子,但是他们已经进入了房子周围的私人土地,也就是说,已经侵犯了私人财产,犯法了。美国有大量的美丽风景都是属于私人的,我们刚来的时候,在一个幽静的地方发现一个很漂亮的小湖。我情不自禁地就想走过去,被同行的朋友一把拉住,他笑着说,你还没走到湖边,警车可能已经接到报警电话赶来了。


这个俄克拉何马州的年轻寡妇,为保护自己和孩子,在自己家开枪打死了入侵者,不予起诉。

在美国历史上,不断发生有人未经许可闯入他人领地而被击毙的案件,现在此类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撬窃之类的犯罪者,开枪者都是依法而无罪开释的。我们来这里之后,在我们居住的城市,就发生过一个老太太在自己家里开枪打死一个偷入她家中的年轻人而被宣告无罪的。所以,我们也是渐渐才体会到,塞琳娜的话绝非一句玩笑。在美国,如果有中国“文革”期间发生过的那种“抄家”,即未经许可进入私人领地侵犯私人财产,不要说动手抄家,刚进去就绝对会遇到枪的反抗。在这里,这早已是天经地义的基本法律常识。因此,你想想看,在美国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一起误伤事件,怎么可能判得让一个东方人感到满意呢?地方法院判下来,果然不出所有的美国人的预料,无罪开释。这尽管是美国人的意料之中,可是却大大地出乎所有日本人的意料之外。结果在全日本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抗议签名运动,险些就引起两国的外交纠纷。克林顿接见了死去的日本留学生的父母,再三向他们表示他对这一事件道义上的遗憾。但是,总统是无法出于外交上的考虑干预司法的,退一步说,即使克林顿有能力干预,他也不会这样做,因为美国总统最顾忌的总是国内的原则和逻辑,国际影响相对来说是次一步的。

此案又经过漫长的上诉,上诉法院最后确认被告的罪名是“使用枪支不当”,这是一个很轻的罪。但是这确实是大家都认为公正的判决。即使这件事情发生在美国人身上,结果也只能如此了。

顺便我想再谈谈美国的私人土地问题。前面我提到过,这里不大会有什么强闯强占的民事纠纷,这大概和美国的历史也有关系。美国曾经是一块新大陆,除了人口非常稀少的印第安人(他们也是在很久以前从欧亚大陆穿过白令海峡来到北美的),就是从法国、西班牙、英国等地过来的移民,曾经是各自代表了一个欧洲国家在那里抢地盘。不仅他们之间争夺领土的战争不断,平民之间也是土地争端纷起的。你从大量的美国西部电影中可以看到,美国是经历过一个“谁掏枪掏得快就是谁厉害”的野蛮时代的。正是因为这方面的问题很多,所以也就很快产生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现在美国的邻居们一般都是友好相处的,因为如果有关于土地的任何疑问,地方上都有一个丈量公司,根据每个人手中都有的、在政府已经备案的地产图,丈量公司的技术员会依照现代测量技术,清清楚楚地标出地界,根本没什么可争的。在地皮紧张的大城市,就有非常严格的有关建房的法律细节规定,发生问题之后都是在法庭上找得到“条文”的。这些都是题外话了。

但是,美国的《权利法案》的作者,写下第三和第四修正案的时候,它的意义并不仅是确立土地的私有权和维护平民之间的地界,你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它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它的目的不是把邻居挡在外面,而是要把警察挡在外面。宪法第三修正案的来由你一定也早就知道了,它是美国人当初饱受英王军队无理占用民房之苦,绝对不会忘掉要写上去的一条,尽管这一条修正案两百年来在法庭上应用的次数屈指可数。而宪法第四修正案,就像我前面提到的言论自由一样,它的严格执行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因此,我想在下面,再向你介绍一个有关这条法案的著名案例。

事情发生在1967年,你也知道,这是美国民权运动高涨、各种思潮搅得美国所有的年轻人都非常激动的年代。再加上越战所带来的困惑,彻底解决种族隔离的民权法刚刚通过,整个美国社会都弥漫着一种骚动不安的气氛,年轻人普遍的吸毒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

案件一方的主角是一对夫妻,玛格丽特•麦克苏利和阿兰•麦克苏利。他们都是当时被时代所裹挟,对各种思潮都有兴趣,有社会主义倾向,并且以民权运动为职业的年轻人。

玛格丽特是南方人,出生在肯塔基州,一直受的是南方的传统教育,但是却对政治有些兴趣。她离开大学就嫁了一个军人,有了两个儿子。后来,她随着丈夫的部队调防,搬到了首都华盛顿。当她的丈夫决定学医的时候,她开始寻找一个秘书之类的工作,以便挣些钱支付丈夫的学费。但是很快她的婚姻和工作都起了变化,她离了婚,也厌倦了在国会的秘书工作,最后由她的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叫杜尔•皮尔森的华盛顿专栏作家。此人当时是美国比较出风头的记者之一,他的文章对政府官员的公私缺点都不放过,由于他有广大的读者,他成了使一些人感到害怕的人物,尤其在国会,颇有一些议员见了他很头痛。可是又拿他没有什么办法。

1962年,玛格丽特成了皮尔森所雇的四个秘书之一,那年她二十六岁。恰逢婚姻结束,她的社会和政治教育却开始了。皮尔森不仅是一个专揭丑闻的人,他还积极发起和参与一些运动,玛格丽特最终也被他引进了一些民权运动,这些运动已经使得美国在当时动荡起来。她当时特别有兴趣的是帮助黑人的一个学生非暴力平权组织,她对他们充满同情。皮尔森还把她介绍进了华盛顿的上层圈子。她不断地参加他周围的社交活动,在那里她认识了不少国会议员,甚至副总统。她不仅为皮尔森的私人文件打字,也为他的日记打字,她很快就成了这个近七十岁的专栏作家的女朋友。她当时被他的权威所吸引,也对自己的角色感到很得意。两年以后,她跟着皮尔森去参加了1964年的民主党大会,遇到许多处于同一“运动”中的黑人,才发现自己的奢华社会和民权运动中的黑人根本风马牛不相及,她第一次开始认真审视自己和自己在生活中究竟干了些什么。最后,她决定离开,自愿去了密西西比。1966年,她又回到华盛顿,只是这次她再也没有去找皮尔森,而是另外找了个工作。就在那里,她遇到了阿兰•麦克苏利。他是在华盛顿郊区长大的,也是在很年轻的时候就结婚并且离了婚。他对政治一直很有兴趣,他们两人有不少共同语言,很快恋爱了。

此后,他们觉得他们工作中遇到的计划,都是安排白人帮助贫穷的黑人,实际上完全可以安排一些黑人去帮助他们,同时,也安排白人去帮助一些贫穷的白人。所以,他们开始离开上层的城市工作,转向阿巴拉契亚山脉。阿兰在那里找到一个“自愿者组织”里的职位,专门训练帮助山区穷人的义务社会工作者。这个组织准备在肯塔基州的派克郡设立一个新的办公室,就把他给派去了。

派克郡是肯塔基州最大的一个郡,几乎和罗得岛的面积相等,但是,当时它的人口只有八千。约有一半多一点儿的人住在它唯一的小城里,其余都散在阿巴拉契亚的深山老林里。许多人都应该需要帮助,因为尽管这里矿产丰富,但是在六十年代末期,仍然有四分之一的成年人没有文化,半数的家庭还属于穷人之列。可是,你觉着他们需要外界的帮助是一回事,而他们自己有没有这种愿望又是另一回事。这些家庭在这里生活了几乎两个世纪了,很少有人出远门,他们几乎可以一直这样在自己的封闭社会里待下去,他们对于外界的一切都深深地感到疑虑和恐惧。

当阿兰和玛格丽特在1967年4月1日搬到这里的时候,他们从一个叫杰姆斯•康普顿的当地人那里租了一幢房子。他们很快就结婚了。玛格丽特在南方联合教育基金会里找到一个工作,这是1938年就成立的一个民权组织,在那里她研究当地的煤矿工业对山区生活的影响。在此期间,他们曾经到著名的音乐城纳许维尔和一些大学去参加民权运动的会议,那里有激进的提倡“黑权”的黑人领袖的讲话,此后,有些大学还发生了骚乱。他们为此很长时间中断了工作。阿兰回来以后不仅教他的学生如何组织农业工人,还对他们大发激进言论,谈论有关彻底的政治和社会改革。也不知是因为他过于激进,还是他的长期离职,不到一个月,阿兰就被“自愿者组织”解雇了。

接下来,阿兰就帮助玛格丽特的工作。但是这里始终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对于那些搞民权运动的人认为一定要给予当地人的“帮助”,那些没有受过太多教育的贫穷的人们,是否真的对此感兴趣呢?今天在美国以外的地方,都似乎觉得这是一个历来“超现代”的国家,其实并非如此。我前面说过,美国南方和北方的面貌有很大的区别,即使在今天,你都可以找到一些非常保守的南方小城镇,更不用说三十年以前了。那些“新潮”和“前卫”的民权运动者们,他们的言行和这些他们想要帮助的人格格不入,前者往往只注意到了自己“助人为乐”的一番好意,而根本没有想过,他们所代表的文化,是多么难以被对方的文化所接受,甚至在一定的情况下,会引起对方多大的反感和憎恶。对于后者来说,他们只是跑来毁坏这里传统的道德、信念以及安宁生活的家伙。

玛格丽特几乎已经感到绝望了,她认为这是一场和贫穷的战斗,但是刚刚在这个地方碰到一点皮毛,已经眼看着要败下阵来。她在南方长大,因此比阿兰更清楚他们和当地人有着多大的隔阂。后来她说:“我知道那些人不要我们在那里,也根本不想听我们在说什么。我甚至都担心过,就算阿兰没那么激进,他们都想在山里杀了我们。”当地人则对于他们有可能给宁静生活带来破坏,越来越害怕,他们建议房东把他们赶走。房东于是找了一个借口,要求他们搬家。他们在搬走之前,坚持要房东康普顿去看一下那幢房子,以便确认他们承租期间没有什么损坏。正是这一看,看出了一场大风波。

房子几乎已经搬空了,只剩下一些和他们的工作有关的东西,其中有不少左倾激进的书籍、小册子、照片、胶片盘、大量的信件等等。这些东西和这种工作气氛,都是住在山里头的康普顿从来没有看到过的,可以说是把他吓了一跳。他打电话告诉了他的朋友,这个朋友是当地老百姓自己选的四年一期的“地方治安警察”。他在电话里说,这儿有个共产党的老窝,你们真该去查一查。

八月初,康普顿的“警察”朋友就叫他去地方法院开会。这位“治安警察”同时还打电话通知了两名地方检察官和联邦调查局地方机构的一名官员。这种会议通常是讨论和解决地方上的一些日常问题的。后来主持会议的是其中一个叫托马斯•雷特力夫的检察官,他在会议上提出要对麦克苏利夫妇“采取行动”。他要求联邦调查局地方机构的官员帮忙,但是被拒绝了,联邦调查局的官员知道这种行动没有法律依据。于是检察官只好自己找出肯塔基州的法律,设法寻找法律依据。结果,他们找出了半个世纪以前,在一次大战刚刚打完时,该州通过的一个修订法,里面有一条“颠覆罪”,定罪的话可以判二十一年徒刑以及一万美元罚款。这个修订法从二十年代通过后,就再也没有人想到过要去改动它。就根据这样一个1920年通过的法,他们开出了对阿兰的逮捕状和对他们家的搜查状。搜查范围写的是:“颠覆材料,或印刷机,或其他印刷和传布颠覆材料的机器。”

此刻,麦克苏利夫妇刚刚搬了家,满屋子都是没打开的箱子和纸盒,书和纸满地都是,还有他们与工作有关的书信。他们还习惯保存他们的来往信件和各种文字材料,这些东西记录了他们的生活。就在1967年8月11日的傍晚,一群“地方治安警察”包围了他们的家,当他们从后面包抄上来的时候,玛格丽特在厨房看到他们,还以为他们在找什么逃犯,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冲着他们来的,直到他们冲进门,向他们宣读了搜捕状。检察官也到了搜捕现场。这个名叫托马斯•雷特力夫的检察官以前和麦克苏利夫妇从未见过面,但是,此后所发生的事情,却把他们拴在一起,至少奔波于五个法庭,打了整整十七年的官司。

在对阿兰搜身之后,十几个人搜查了那间小小的屋子。他们拿下了每一本书,把抽斗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甚至把床单从床垫上拉下来,又拖下床垫,最后连床架子都拆开了。玛格丽特后来说,我都不知道他们干吗要这样做,但是他们居然走的时候就让床架子这么散着。麦克苏利夫妇被突然而来的事情惊得浑身发抖,他们想过,只要熬过这个晚上,与外界取得联系,一切就可以过去了。但是当一个家伙对阿兰说“我真想看你是怎么被吊死”的时候,他们才真的害怕自己会有极大的危险。玛格丽特立刻给当地的律师打了一个电话。这时,警察找到一些有关玛格丽特的材料,就给她也开了一张逮捕状。这时,搜查的性质也变了。一开始他们还对书进行挑拣,地上分放了他们认为有问题和没问题的两堆东西。但是,这个时候,雷特力夫看也不看,只是用手指着各种东西让警察拿走。结果,两小堆东西就都合成了一大堆。里面包括他们的电话账单、水电费的账单、税单、作废的支票、书信、日记、笔记、结婚证书,甚至于大学里的旧考卷。他们还加上了他们全部的五百六十四本书,里面有毛泽东、切•格瓦拉、马克思、列宁的书,也有小说、诗歌和《训猫技巧》,甚至首都华盛顿的电话号码本。一帮警察最后从邻居那里借了一辆车,把麦克苏利夫妇的东西一股脑儿全部装上了车。

当晚他们是在牢房里过的。要求阿兰的保释金是五千美元,玛格丽特的保释金是两千美元。他们立即和朋友联系以取得保释金。同时,纽约的两个律师,威廉•肯斯特乐和摩顿•斯达威也把他俩列进了自己的救助名单,他们刚刚成立了一个宪法权利中心,专门从法律上对这样的案子给予帮助,只收很少的费用,甚至免费。这两个律师首先寻求的,就是让上级法院宣布肯塔基州的这条法律违宪,因为在美国,宪法是最高法律,下面的众多法律都不得违宪,否则就会被宣布无效。

当麦克苏利夫妇得到这些消息的时候,已经不再担心会有什么生命危险,却开始担心把他们的朋友也拖进类似的麻烦之中。因为他们所有的文字记录都已被拿走,里面有的是多年来他们参加各种激进活动和组织的情况,甚至有许多东西连他们自己都多年没有打开了。玛格丽特显然更为不安,她的日记和信件,包括情书都被拿走了,里面有以前她和几个男人的私情记录,情书里当然也有那个专栏作家皮尔森的信。作为习惯于个人隐私权受到尊重的美国人,是根本无法想象这种东西居然会被没收的。但是他们偏偏碰到这样一群“土警察”,一时有理讲不清。事后在法庭上,当法官向参加搜捕的“地方治安警察”问到宪法第四修正案和有关“搜捕”的法律知识,他们竟然毫无所知。他们从来只是被当地居民选出来,管管这个安静小地方的一般治安纠纷的。这次他们就是简单地想给他们讨厌的外乡人吃点苦头,却做梦也没有想过,因此“闯入”了一个“国家级大案”。事实上,他们还和那个“颠覆法”一起,生活在半个世纪甚至更久以前。

他俩在牢里只待了一个星期,就收到了朋友们筹集的保释金,于是保释在外。一个月后,派克郡开庭,根据肯塔基州的州法律,以“颠覆罪”对他们进行起诉。但是,起诉后才只有三天,美国地区法院的东部法庭就宣布:“很难想象,一个有能力的律师会认为这条州法律是符合宪法的。”地区法院写道:“(该法)违反第一修正案……因为它不恰当地禁止了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集会自由,它无法分辨提倡理念和提倡行动之间的区别……它把牢狱之灾强加在提倡非主流政治信念的人头上。”同时,地区法院下令,永久地禁止肯塔基的州法律以“颠覆罪”起诉麦克苏利夫妇或其他任何人。

到这个时候,他们觉得,由于一些狭窄的乡下警察的自以为是和胡作非为而给他们带来的伤害已经可以彻底结束了。接下来,按照美国人的通常逻辑,就是该轮到他们考虑怎么告那批地方官员和警察的问题了。因为在美国,没有错了就算了的事情。可是,地区法庭却因为肯塔基州有可能对“颠覆罪”的合法性提出上诉,因此还不能马上就结案。既然没有结案,那些被原告作为证据的没收品也就不能马上归还。于是法庭下令,让雷特力夫对所有的材料“安全保存”,“直到上诉或其他法律程序终结”。麦克苏利夫妇只是发现他们面临的局面有点奇怪,他们重获自由,可是被抄去的财产却还被锁在别人手里。他们还一点没有想到,正是这样一个由于法律程序造成的“暂缓发还”,他们的个人权利和个人隐私被进一步严重侵犯的威胁还在后头,更糟糕的事情还没有开始呢。这是怎么一回事情呢?

谁都没有料到,天下会有这样巧极了的事情。就在他们被抄家的同一天,美国参议院正好通过一个“一五〇决议”。这个决议源于我前面提到过六十年代的动荡。下面几个数字足以说明这种动荡确实相当严重:在1965到1968年中期,大约有一百六十六起大的城市骚乱,导致近两百人死亡,近八千人受伤和一亿五千万美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一五〇决议”授权参议院成立一个“政府运作委员会”调查骚乱,以帮助从今后立法的角度,维持美国的秩序和安定。这个委员会的头儿,是一个叫麦克莱伦的参议员。他从1934年就开始做参议员,权高位重。因此,他也一直是前面所提到过的作家皮尔森,也就是玛格丽特以前的情人的专栏写作里攻击的目标。于是,当有关麦克苏利夫妇的事情一传到华盛顿的老圈子里,一场公报私仇的戏就趁机开场了。

先是一名叫约翰•布立克的调查员被派到派克郡,和被法庭指定“安全保存”材料的检察官雷特力夫谈了一次,看了二百三十四张麦克苏利夫妇文件的照片,回去汇报了他的发现。四天之后,他又来了一次,带走了所有这些文件的副本,里面包括专栏作家皮尔森和玛格丽特的来往情书。麦克莱伦参议员调看了所有这些信件。然后,调查员布立克又奉命来到麦克苏利夫妇的家里,说是他们涉及委员会调查的纳许维尔会议有关的骚乱,给了他们一人一张到国会接受询问的传票。

麦克苏利夫妇一开始以为,这个参议院运作委员会并不是对他们本身有什么兴趣,而是想要拿到他们参加的那次会议的文件。他们根本没想到,不要说他们的会议文件,连他们的全部最私密的个人记录,都早已被参议院弄走了。正因为他们被蒙在鼓里,所以他们还在尽一切努力,不让华盛顿把他们的材料拿走。为此,他们的律师代表他们向地区法庭提出申请,要求他们的任何文件都不要交给华盛顿,而是直接发还给他们。法院同意为此举行一次听证会,然后再做决定。

鉴于他们被起诉的“颠覆罪”已被法庭宣布为违宪,与该案有关的材料是理应归还他们的,“暂缓发还”只是法律程序所造成的时间问题。所以,麦克苏利夫妇对这次能够抵挡参议院,有充分的信心。可是,就在这个时候,《纽约时报》以《参议院获得激进者文件》为题,报道了他们的材料已经被拿走的事实。即使如此,他们还以为报纸是搞错了。但是,心里已经不那么踏实了。所以,在地区法庭的听证会之前,阿兰在根据法庭要求确认对方律师写的“事实陈述”时,特别注意到,里面并没有提到华盛顿到底是否已经拿到了材料。于是,他和律师一起回到对方面前,要求他们回答这个问题。回答说,是的,一部分文件他们已经拿到了。麦克苏利夫妇就差没昏过去了。一方面,他们的文件里有他们几年来建立的激进组织的地址名单,另一方面,玛格丽特根本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她个人的私生活居然又一次被暴露到别人面前。这在美国人的概念里,确实是对一个个人难以想象的侵犯。

地区法院听证之后,否定了他们要求归还文件的要求,并且命令他们遵从参议院调查委员会发出的传票。一个月以后,这个案子又上诉到美国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判定,既然当初地区法院对这些文件“安全保存”的命令,原因是肯塔基州有可能对“颠覆罪”的合法性进行上诉,该案没有结案,那么,现在上诉时限已过,理应结案并且发回文件。但是,对于他们收到的传票,是对于另一个案子的调查,上诉法院认为参院运作委员会有权要求执行。

于是,在他们的财产被搜走一年多以后,麦克苏利夫妇从两间牢房里取回了他们的东西。当然,被华盛顿的调查员布立克取走的文件副本,也在法庭命令的归还之列。他在归还的时候,要求阿兰一定要按清单把所有的文件阅读核对一遍,以确保没有差错。在这些文件里,包括玛格丽特一直担心的那本日记。阿兰也是第一次看到妻子的这些东西,里面有她和专栏作家皮尔森关系的细节,还有大量的情书,甚至在这些信件中,他发现自己的一个朋友写给她的情书,这是发生在阿兰和玛格丽特相遇之前很久的事情,她当然并不想让他知道。阿兰一方面在阅读中感到震惊眩晕,一方面发现参议院借口调查骚乱拿走的居然是这种“文件”,感到愤怒不已。他质问调查员布立克,这就是你拿到华盛顿去的东西吗?布立克并不回答。当布立克把全部文件交给他的时候,脸上还露出一副意味深长的笑容,阿兰真是恨不得给他一拳。他无法想象,参议院的老家伙怎么能传看一个女人的隐私书信。对于美国人,这就跟轮奸一样不可饶恕。

回到家,他们分开了各自的文件,最后,还是决定都烧了。他们的生活已经不可能再和以前一样,他们在精神上受到的打击,使他们一生都难以恢复。但是在美国,这种事情是绝对不可能就这么了结的。麦克苏利夫妇感到,肯塔基州地方官员和参院的运作委员会,对他们私人文件的处理蛮横无理。他们成了参议员麦克莱伦和专栏作家皮尔森之间私仇宿怨的牺牲品。他们知道皮尔森经常在他的专栏里攻击参议员麦克莱伦,他们也得知,参议员麦克莱伦在他们的数百文件中,偏偏把皮尔森的情书调去查看。他们的律师坚信参院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宪法权利。于是,他们决定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要求参院运作委员会的成员赔偿他们的精神伤害。同时,他们向该委员会宣布,他们将抵制国会参议院的传票。结果参院告到法庭,他们又因为藐视国会罪被分别判了一年和三个月的徒刑。

他们又一次来到上诉法庭上诉,声称他们之所以藐视国会,是因为他们的传票是建立在非法搜查的基础上的。根据宪法第四修正案,最高法院早就有了“排斥原则”,这个原则认定,任何非法搜查的证据都不能用于审理过程,任何在这个基础上的定罪都必须撤销。

在我第一次看到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时候,老实说,我真的看不出有什么大的意义。因为我想,不就是说搜查逮捕要搜捕状吗?联邦政府或是什么地方政府假如真的要找什么人的碴儿,还怕开不出一张搜捕状?对麦克苏利夫妇的搜捕不是“各状俱全”的吗?这也是我在前面曾经说过,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严格执行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也正因为如此,美国法院在处理这一类案件的时候,是相当仔细的。否则的话,这一条很容易成为虚设条文。

在历史上,这种情况真是太普遍了。英国就曾经给它的警察们广发“通用搜捕状”,使得女王的部下们可以随时随地冲进任何人的私人领地搜寻“走私货”。这种臭名昭著的滥用搜捕状,在英国引起过公众的极大谴责。因此,到了十八世纪中叶,英国的这种“通用搜捕状”有了很大的限制,只有在一个领域里还用,就是对所谓的“颠覆罪”。

在北美大陆还是英国统治的时候,抗税的风潮一起,这种“通用搜捕状”立即就在北美大陆复活了。英国国会授权这种“搜捕状”可以令警察、治安人员等,在北美洲他们所统治的地区,对所有的“房子、仓库、商店、地窖、船只、包裹、箱子、盒子、桶,任何行李,进行打开搜查”,以寻找没有按贸易法交税的货物。

因此,在1761年,还远在美国独立之前,波士顿的商会就向法院投诉,并且提出,一张搜捕状应该只有在发给特定警官,规定搜查特定房子的特定东西时,才是有效的。如果像“通用搜捕状”这样,把任意搜捕的权力交给任何政府人员,等于是每一个人的自由权利都捏在任意一个小警察的手里,而这种包括隐私权在内的权利,是应该留给老百姓的。他们的代表有一段著名的话:“一个人的房子就像是他的城堡,当他安安静静地待在里头的时候,他就应该安全得像一个城堡里的王子。如果‘通用搜捕状’应该算合法的话,这种个人的特权就被彻底毁灭了。”

美国成立之前,波士顿法庭上商人代表的长达五个小时谴责“通用搜捕状”的发言,不仅成为此后的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基础,也成为十五年后美国独立的先声。这也是美国人对于搜捕状特别敏感,对于个人隐私、私人财产特别珍重的历史原因。

执行宪法第四修正案时,美国法院认为,最起码要确定:搜查特定的“地点、对象、物品”,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而且,作出决定的人必须是“处于中间地位的、独立的行政官”,而不能是与该案有牵扯的警官。

所以,美国上诉法院对麦克苏利夫妇这个案子中看上去“合法”的搜捕状,仔细进行了分析。搜捕状的发出是基于房东的儿子小康普顿的誓言,他发誓说,他父亲“在上述地点肯定看到了确定的颠覆材料”。上诉法院首先否定了这份宣誓作为搜捕状基础的合理性,原因是看不出宣誓人和这个调查有什么关系,他的誓言内容并不是他的亲眼所见,而是“道听途说”,更何况,“誓言”里只提到“颠覆材料”,没有什么具体内容。就算肯塔基州的那条“颠覆法”在当时是有效的,“誓言”里也看不出有任何具体材料是违反了这条法律的。接下来,上诉法庭指出,搜捕状指示警察搜查“颠覆材料,或印刷机,或其他印刷和传布颠覆材料的机器”,却没有对所搜的材料作精确描述,如果所谓的“颠覆材料”是一篇文章,至少要有明确的名称、内容。没有对搜查对象作精确描述,这也是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在法庭作证时,当初参与搜查的警察对有关宪法权利的了解,几乎是一无所知,但是他们已经是一个执法人员了。所以,两个世纪以前波士顿商人代表的警告,读上去并不过时。

美国上诉法院认为,麦克苏利夫妇的家遭到搜查一案,是非常典型的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违法搜查案例。所以,参院所开出的传票是建立在违法搜查的基础上,传票因此无效。麦克苏利夫妇由于拒绝服从参院传票而被判的藐视国会罪,也因此而被推翻。

在美国,所有的人都知道,这样一个案子以胜诉终结,就是意味着另一个案子的马上开始。所不同的是,在下面一个案子里,前面的被告将要以原告的身份出现,而前一个案子里的全部原告,一个都跑不掉,通通都会成为被告。这个在美国众所周知的“规律”,非常有效地防止了美国政府公职人员对平民的迫害,因为他们必须有所顾忌,一不当心的话,弄不好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所以这类案子一般是不大会这样发生的。我下面会进一步向你解释,为什么这个案子会这样发生,因为这里恰恰有一种双重巧合。

所以接下来,就是理所当然的,麦克苏利夫妇对他们所受到的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参议院立即要求撤销这个诉讼,因为在美国宪法中规定国会议员有一定的豁免权,尤其是他们在国会中的行动。比如,两院议员在议院内所发表的演说及辩论,在其他场合不受质询。这是为了保护立法机构的独立和完整,也是为了使立法机构的成员不因为他们的立法行为而受到官司的干扰。

整个华盛顿地区的美国上诉法庭的十名法官,一起听了参院对于他们的豁免权的争辩。一致同意,如果那些文件没有被扩散到国会之外,参议员可以受豁免权的保护。同时,法官也一致同意,不管这些文件是怎么成为参议员和他们的职员的“占有物”,只要这是他们立法工作的一部分,他们在国会怎么对待这些文件,都还是受豁免权的保护。所以,牵涉到的几个调查委员会成员和议员,他们调看到达国会以后的文件等行为,都完全在宪法对国会议员的豁免权的保护之下。

但是,第四修正案还是抓住了调查员布立克检查和获取这些文件的行为。这些行为发生在调查现场,而不是国会之内,并没有绝对的豁免权。问题是,他的这些行为算不算在第四修正案所涉及的“搜查和没收”的范围内。对于这一点,法官的表决以5:5打了个平局。在联邦法院发生这种情况,就被认为是确定低一级法院的意见。在这个案子里,低一级法院竭力强调布立克的行为完全就是一种“搜查和没收”,至少不能撤销起诉。

至于作为地方检察官的雷特力夫,他自知得不到只有国会议员才能享受的豁免权。他只有一个机会,就是,对于地方官员,他的行为如果是有明确的法令和宪法权利可依,那么也可以免予追究。但是,在这个案子中,法庭认为,检察官雷特力夫应该知道搜捕状依据不足,同时,他也应该知道,法庭命令他“安全保存”文件,他就不应该再把文件交给参院。这样,检察官雷特力夫也必须受到起诉。

所以,你可以看到,这就是麦克苏利夫妇很不幸遇到的双重巧合。一方面,是一个闷在封闭山区、十分狭窄无知的小小地方检察官。另一方面,是自恃拥有国会议员豁免权的参议员。实际上还有一点不可忽略的背景因素,就是美国当时的国内骚乱。这种动荡的情况使得美国上下很多人在认识上都产生混乱,不知道应该如何寻找和确定这些骚乱的后果承担者,也不知应该如何看待民权运动中的激进分子,不知是否可以把他们看做一种潜在的“危险”,甚至“反美国的危险罪行”的调查对象。没有这种背景,这个案件也是很难发生的。在这个案子中,检察官雷特力夫是根本上的认识混乱,而参议员麦克莱伦,应该说是有意识地在利用这种背景和手中的职权泄私愤。

但是,我还必须提到的是,尽管如此,参议员麦克莱伦还是不敢肆意妄为。可以看得出,他走出一步的时候,还是必须三思而行。他拿到这些文件之后,曾经下令,把这些文件都锁在调查员布立克的私人档案柜里。那些玛格丽特和专栏作家皮尔森的情书他拿去看了,但是,他又把这些信密封在一个信封里,除了规定的少数几个人,其余人都不得打开。尽管是在动荡的年代,美国毕竟还是宪法精神根深蒂固的法制国家,麦克苏利夫妇担心的很多事情都没有发生,没有一个激进组织和个人由于他们的文件而遇到迫害或麻烦,就连专栏作家皮尔森,也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至于参议员麦克莱伦,他只能三思而行,因为他是心虚的,他知道这不是一个光明正大的调查行为,他的行为是经不起推敲的。他知道,他可以因为豁免权逃脱法律的惩罚,但是,只要这件事情闹大,他躲不过专对议员设置的“道德委员会”的追查。而且,在美国,越是像他这样的“公众人物”,越是没有什么可以隐藏的角落,只要一公开,这种侵犯公民隐私的事情在美国绝对会引起公众的愤怒,这样,他在选民们心中的“形象”就完了,换句话说,他的政治前程也就完了。所以,在拿到这些文件之前,他也许抵挡不住自己心里想去做这样一件事情的诱惑,但是,当他拿到手之后,他不可能不清醒过来,发现自己是捧着一个“烫手的烤白薯”。

麦克苏利夫妇一直坚信,这个参议员就是想借此对专栏作家皮尔森进行报复。但是他们的律师却一直认为,参议员麦克莱伦只是无法抑制自己对于一个“宿敌”的阴暗面的好奇心。正因为皮尔森在他的专栏里,从不放过包括麦克莱伦在内的议员们的私人弱点,所以,他就是忍不住要拿来看看,然后骂一句,你自己算什么东西。我如果假设麦克苏利夫妇的观点是正确的,假设参议员麦克莱伦确实是存心报复,那么,你也可以看到,在美国的制度下,他“三思”以后的结果,只能是放弃这个“报复计划”,因为他本人也在各种制约和监督之下。如果说,我们假设律师的估计是对的,那么,你也看到了,即使只是“好奇心”,只要它超越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侵犯了另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就很难做到不受追究。

因此,即使在已经发生的这个案子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美国制度的设计还是在那里悄悄地起作用。那就是,美国政府公职人员的个人素质或品质是可能出现问题的,这类问题所造成的偏差,使得平民受到侵犯,这在美国也是完全有可能发生的。但是,这种偏差是被约束在一定的范围内的,不可能泛滥成为一场大的灾难。也就是说,在整个宪法和制度之下,美国民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还是受到保障的。同时,已经发生的问题,也由于这个制度的运作而能够得到纠正。

经历了所有这些漫漫长途,此案民事诉讼的开庭是在1982年,已经是事件发生的十五年之后了。阿兰和玛格丽特已经离婚,现在只是因为这个案子,他们重新坐在一起,他们的律师还是十五年前的摩顿•斯达威。专栏作家皮尔森已经在几年前去世,参议员麦克莱伦、调查员布立克等都已经去世,因此由司法部代表这些参院的被告,检察官雷特力夫是整个法庭里唯一活着的被告。在作证时,他除了为自己辩护之外,依然滔滔不绝地谈到他对于麦克苏利夫妇的反感,尤其是对玛格丽特的厌恶,甚至当庭大谈她的日记中的隐私细节,希望陪审团能够理解,他的做法也不是“无缘无故”的。他似乎还是不能明白:作为一个个人,你有权厌恶另一个人的生活方式,但是作为一个执法人员,这不能成为你利用手中的职权侵犯他人宪法权利的理由。

陪审团宣布认定被告的罪名成立,并且定出对麦克苏利夫妇精神伤害的赔偿:雷特力夫,一百六十万美元;参议员麦克莱伦,二十万美元;布立克,十万五千美元;另一名参院调查委员会的被告爱德勒曼,八万四千美元。

对于这个判决,司法部立即代表参院的被告,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理由还是国会议员的豁免权。上诉法庭最终同意了这几名参院被告的豁免,但是,认定调查员布立克的行为,例如以不适当的态度归还玛格丽特的日记私信等等,仍然是符合定罪条件的。所以,调查员布立克的赔款不能被豁免。至于检察官雷特力夫,最后和麦克苏利达成了庭外和解,他们没有公开这一“私了”的赔偿数字,但是,根据麦克苏利的律师所说,他们所得到的赔偿,“已经足以改变他们的生活了”。

有关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讨论,二百多年来一直没有中断。根据发生的不同案例的不同情况,讨论也步步深入。总的趋势是对美国警察的限制越来越严格。除了紧急追捕之中,限制严格的“搜捕状”是绝对的必要条件。搜查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也会受到严格的检验。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又作出一项裁决,裁定警察在持有搜捕状进入民宅执行任务前,通常必须先敲门及表明身份,并且认定司法官员是否表明身份,属于搜索作业合理性的一部分。只有在可能发生暴力冲突、罪证可能被毁灭的情况下,警察才可能对不表明身份的搜查为自己作辩称,但是这种辩称是否成立,还是要由法庭作出判断。

与此有关的问题在美国是很难含含糊糊过去的,老百姓也非常敏感,政府部门更是唯恐捅出什么乱子来不好交代。最近,又有一个轰动全国的案子,搞得联邦调查局非常头痛。在美国的艾奥瓦州,有一个叫郎迪•威夫的白人分离主义者,他住在一个十分偏僻冷落的地方,不仅观点十分激进,还做过违法的枪支交易,比如私卖截短了枪管以后的长枪,结果成为联邦调查局关注的对象。在得到证据之后,先是法庭开了传票,要他去法庭为他非法出售枪支的行为作答辩。他拒之不理。1992年8月联邦调查局的警官带了写着他名字的搜捕状准备去逮捕他,结果他又拒捕,不准他们进入。

后来,不仅发生长时间的对峙,还发生了枪战。最后造成一名联邦探员和威夫的妻子及十四岁的儿子在混战中死亡。为此在全美国引起很大轰动。事情一发生,联邦调查局就知道这下完了,没办法向美国的民众交代了。因为,不论他们怎么解释,都无法证明他们拿了一张对威夫的搜捕证,却打死了他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儿子是一件无法避免的事情。尽管威夫确实开枪拒捕,尽管还打死了一名联邦探员,甚至还有说他儿子也参与抵抗,或者还有说可能死者是在混乱中被威夫自己的子弹误杀的。但是,这场发生在一个美国公民私人住宅之中的悲剧,在美国人的概念里,联邦调查局无论如何也推卸不了责任的。


郎迪•威夫和联邦调查局探员对峙期间的现场外围,大量记者在安营扎寨。

保守派“谈论节目”名嘴,戈登•利迪愤怒得几乎隔三差五就要提到这件事,把联邦调查局的人称做是拿了杀人许可证跑到平民家里行凶的恶棍。甚至告诫听众,如果有联邦调查局的人到你的家里来,一定要对着他们的头部和胯下开枪,因为这两个地方防弹背心掩盖不住。尽管这些言论听来过激,但是,至少反映了相当数量美国民众对联邦调查局的愤懑情绪。我问过我的有着自由派社会主义倾向的朋友杉尼加,他说联邦调查局的做法“非常非常坏”!调查进行了三年,包括举行国会听证。这些听证都是公开的,给联邦调查局带来极大的压力,导致五名联邦调查局的官员,其中包括一名联邦调查局的副局长,遭到停职。主要追究的就是政府方面的责任。至今细节还未调查清楚,但是,政府已经付给威夫一家三百一十万美元的赔款。

从这里你也可以看到,美国政府对于处理一个个人的时候,它必须非常非常小心,这是因为,第一,政府无法隐瞒任何事情。第二,出了差错之后,哪怕十年二十年,总有一定的民权机构,会在人力物力各方面,支持一个哪怕是身无分文的普通公民和政府打官司,不获胜诉绝不会罢休。整个社会也会对此产生极大的关注和压力。因此,公民权利的保障,不是仅仅依靠《权利法案》的条文,它还必须依靠健全独立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会机制、良好觉悟的社会和民众团体。而且,这个社会必须普遍有起码的正义感和公民良知。

我来了以后,觉得很吃惊的一点,就是这里在发生一个民权案例的时候,各种民权机构以及许多平民,他们都会抛开对当事人个人的好恶,抛开对他的信念、言论、行为的好恶,去支持这个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这个时候,他们看上去像是在共同守护一个堤坝,似乎一旦决堤就会一毁俱毁。

随着历史的发展,第四修正案的内涵也在扩大。这一法案的核心,在于强调禁止“不合理的搜捕”。对于“搜捕”二字的理解,随着不同时代,就产生不同的问题。比如说,对一个人搜身算“搜查”,那么,在你的身上取血样、尿样,算不算“搜查”,在你的电话上窃听,算不算侵犯了你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早在1928年,美国最高法院就以下面这段话回答了这样的问题。

“宪法的制定者认为,一个安全的环境有利于寻求幸福的生活。他们认识到一个人的精神、感觉和智慧的意义。他们知道,人类生活的痛苦、欢乐和满足只有一部分是来自于物质。因此他们所寻求的是保护美国人的信念、思想、感情和感觉。作为对政府的限制,他们授予一些权利和这些权利的大多数内涵一个独立的地位,正是这些权利对于一个公民是最有价值的。为了保护这些权利,政府对于个人隐私的任何一个不公正指令,不管采用的是什么方法,都必须被认定是对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违背。”

半个世纪以后,美国最高法院更严格定义,只要是政府人员对一个个人“隐私的合理期望”进行干扰,都必须受到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限制。对于“不合理搜捕”限制的范围因此被大大扩展了,所有的个人隐私都被遮盖到了“第四修正案”的保护伞下。

这封信够长的了,下次再写吧。

好!

林达